《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形成了涵盖总规详规编制、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其中规定,按照鼓励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条例提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设计阶段,实行大型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评估,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之一;在建设阶段,要求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加强用能监测分析;在运行阶段,要求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确定用电限额标准,并征收超标准用电加价费,专款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条例明确,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强制推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太阳能利用条件根据技术和产业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为实现社会节能与居民节费“双赢”,条例明确,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住宅节能改造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
为实现建筑保温与结构同寿命,《条例》鼓励开发应用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应用比例。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条件成熟时明确期限和区域,全面推广应用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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