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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印发化工企业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3-10-08 08:51 已阅:440 次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制定出台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
 
  这十条规定是: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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