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湖南省即将实施的相关规定所涉国家赔偿范围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办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办法》指出,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997年湖南发布的旧规定要求,“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3个月内再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而将于12月1日实施的《办法》中,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审核后及时核拨转变为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后按时支付。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国家赔偿出现“私了”。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制定出台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强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
这十条规定是: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今日上午10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对外公布了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表示,对于对航班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的情况,将视情形而定分为三个档次定罪,分别是入罪档次、从重处罚档次与五年以上判处刑法档次。
1、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2、如果飞机已经起飞,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
3、如果当事人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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