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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供热温度不达标可按比例退费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5-30 02:32 已阅:571 次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20日就《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示范文本举行公开论证会,明确提出冬季室内供热温度不达标可按比例退费。
  供热温度标准是文本中最核心的条款,也是市民意见最集中的环节。文本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方应当保证用热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下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同时,文本规定了不同情况下供热企业的退费责任。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双方对实际温度有争议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
  文本约定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为缴纳采暖费期间,用户需按期缴纳本采暖季的采暖费。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供热企业暂停供热,用热人在此期间只需缴纳基本费用即可。价格主管部门对基本费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尚未有规定的,单个用户要求暂停用热暂按采暖费总额60%的比例缴纳基本费用。
  截至2008年底,北京市供热面积已达到6亿平方米,其中居民供热面积4.3亿平方米,城市热化率95%以上。
  据了解,示范文本将根据论证会上各方代表意见进行修改,并有望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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