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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制冷器具能效标准和标识法规通报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5-30 02:32 已阅:542 次

  2010年4月21日,加纳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关于制冷器具能效标准和标识法规(LI1958,2009),以及禁止制造、进口和销售白炽灯、二手的空气调节器、冰箱和冷冻箱的法规(LI1932,2008)的6号通报。
  加纳能源委员会在通报中称,LI1958,2009要求进口或制造供在本国销售的所有制冷器具必须达到法规中规定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本法规同时还要求制冷器具必须按照法规中的规定进行恰当的标识,标识应提供下列各项信息:
  a)能源效率星级(一星至五星);b)制造商;c)以升表示的冷藏室和冷冻室容积;d)以千瓦时表示的年度耗电量;e)型号;f)制冷剂类型;g)气候类型(亚热带或热带)。
  LI1932,2008禁止:a)制造、销售或进口白炽灯;b)进口和销售旧的空气调节器;以及c)进口和销售旧的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箱。
  禁止制造、进口和销售白炽灯、二手的空气调节器、冰箱和冷冻箱的法规(LI1932,2008)的拟生效日期为2010年5月8日,制冷器具能效标准和标识法规(LI1958)的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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