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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排放新标准通过审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5-30 02:31 已阅:591 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乌鲁木齐市采暖期环境空气质量,9月3日,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修订的自治区地方标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经过讨论和修改,送审稿通过审定,预计9月中旬发布,拟于10月实施。
  据了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4年发布了《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该标准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乌市燃煤锅炉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但随着乌市的不断发展,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持续增加,亟需出台更加严格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今年,乌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对环境不达标地区可以采取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措施,提出了修订申请,新标准对锅炉增加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内容作了规定;并执行乌市高污染燃料禁区区域划分;发布了锅炉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标准还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进行了提高。
  乌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新标准将有利于促进乌市大气污染物的减排及供热能源的调整和清洁能源的推广。同时,还将进一步理顺锅炉使用单位的经济保障体系,促使使用单位从经济方面考虑,对改造除尘脱硫设施及运行成本与并入热电联产或改用清洁能源进行成本对比分析,有利于提高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主动治理和改造的积极性,为热电联产推广、锅炉拆并和清洁能源改造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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