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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始实施
作者:佚名 时间:2013-03-05 09:00 已阅:408 次
  3月1日,《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既有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进一步推动民用建筑节能,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所谓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业内专家表示,民用建筑节能对于保护和改善人民生存环境,降低民用建筑使用的能源消耗,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条例》的实施必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购房合同需有能耗指标 
    以前,购房者只能从销售人员那里了解房屋保温、节能和能耗等情况,现在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资料,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这是记者从《条例》中获得的信息,也是整个《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自3月1日实施起,如有开发商违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建筑节能工程保修,《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节能不达标不验收 
    对于新建建筑工程中节能标准的落实,《条例》规定,除区域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外,具体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方案要经过节能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过程中,也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记者了解到,《条例》还专门设立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要求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该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此外,为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条例》还特别规定了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筑项目绿地率指标。 
    鼓励集中供热实行分户计量 
    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冬季供暖分户计量的问题,《条例》也有了明确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条例》要求同一热源或者换热站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统一实施节能改造。 
    为了解决冬季采暖期间,业主和供暖企业、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条例》还规定,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对于违反规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供热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既有住宅改造需征求业主意见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有计划、分步分类改造。《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要组织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条例》还指出,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利用有望推广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在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而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应热水的,其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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