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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通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4-08-18 10:38 已阅:604 次
  地热能是绿色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热泵是一种节能环保新技术,能够实现地热能、余热等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积极开发地热能和发展热泵系统,对优化本市能源结构,减缓资源压力,实现供热多元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地热能开发和热泵技术应用,改善大气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领域
 
  本市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居民住宅楼使用热泵供暖系统,支持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利用热泵系统进行清洁改造;重点推进余热、土壤源、再生水(污水)热泵和深层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重点任务
 
  (一)充分回收余热资源。
 
  新建的燃气热电厂和锅炉房同步建设余热热泵供暖工程,具备改造条件的既有燃气热电厂和锅炉房加装余热热泵回收装置。重点完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太阳宫和郑常庄等燃气热电厂余热热泵供暖工程,加快开展科利源、鲁谷和北重等大型锅炉房利用热泵回收余热资源工作。
 
  (二)积极开发浅层地温能。
 
  加快推广土壤源热泵供暖系统,不断提高浅层地温能的应用水平。重点在沙河高教园、顺义林河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等重点功能区及成规模的住宅小区建设一批土壤源热泵供暖工程。
 
  (三)加快发展再生水热泵。
 
  现有和新建再生水厂内建筑应采用再生水热泵供暖系统,鼓励再生水厂周边和主干管网沿线范围内新建建筑使用再生水热泵系统供暖。重点建设电子城北扩、CBD东扩和中关村东升科技园等再生水热泵供暖工程。
 
  (四)高效利用深层地热能。
 
  加强地热资源的统一规划、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加快大兴、延庆和通州等地区深层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展现有地热供暖项目整合改造。重点推进北京新机场、采育新能源汽车基地和延庆新城等利用深层地热供暖工作。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资金支持。
 
  热泵系统主要包括热源、一次管网和末端设备三部分。2013年到2017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加大本市范围内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应用的支持力度。其中:新建的再生水(污水)、余热和土壤源热泵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30%的资金补助;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50%的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对热泵系统给予50%的资金支持;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全额建设的项目,新建或改造热泵供暖系统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专业化能源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热泵供暖项目,可享受上述资金支持政策。
 
  (二)落实价格和税收政策。
 
  采用热泵系统的供暖企业参照我市清洁能源锅炉供暖价格收取采暖费,具体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对于符合《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要求的热泵项目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经批准可予免征关税。
 
  (三)鼓励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
 
  支持地热能开发和热泵技术成果转化,对于符合政府采购的热泵新技术和新产品,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予以支持。
 
  引导热泵企业向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高端功能区聚集,依托功能区在人才引进、税收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加快热泵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进程。
 
  四、项目管理
 
  (一)简化审批程序。
 
  热泵供暖项目(不含新增供暖设备、设备改造)立项前置条件为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规划意见函)、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意见函复)及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其中再生水热泵供暖项目应提供水务部门的水影响评价审查文件,深层地热供暖项目应提供国土部门的地热资源勘察审查文件。
 
  新建再生水、余热、土壤源热泵供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和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完善标准体系。
 
  建立并完善北京市地热资源和热泵系统标准体系,加快制定热泵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和运行维护规程,进一步修订地热资源勘察评价规范,保障热泵供暖项目的高质量建设和高水平运行。
 
  (三)加强资源勘查。
 
  开展全市地热、再生水等资源的勘查和评价工作,摸清资源分布和开发利用潜力;对规划使用地热及热泵系统供暖的重点区域,进一步做好资源的详勘工作。
 
  (四)强化监管评估。
 
  加强热泵系统供暖地区的地质、水质环境监测与评价,深层地热供暖项目必须安装回灌井,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热泵供暖项目的后评估制度,确保地热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热泵项目的稳定运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6]839号)和《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7]8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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