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江西格力公司在江西省范围内销售格力空调全系列产品,同时,就维护格力空调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品牌形象、商品声誉、商标权、专利权等相关事宜,江西格力公司有权在江西省范围内以自己名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强制执行、取得赔偿等)。2012年4月10日,江西格力公司向南昌中院起诉称,江西美的公司自2012年4月起分别在《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上使用“美的全直流变频空调,最低功率30瓦、省电高达59%”,“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1赫兹OUT了,请别再忽悠消费者了”广告宣传词,损害了格力产品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此,江西格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江西美的公司和美的公司停止侵权,在江西省级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11年12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江西美的公司在江西省全境以江西美的公司名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证据保全、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等),维护美的空调产品的品牌形象、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等。针对江西格力公司的起诉,江西美的公司2012年8月 27日提起反诉称,江西格力公司自2012年4月起分别在《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宣传格力1赫兹变频技术的同时,称“全直流早OUT了,不再用10 年前的技术”;2012年5月,江西格力公司在南昌百货大楼八一广场店专营格力空调点上的“格力空调”样机上贴有宣传海报,称格力1赫兹变频空调是“世界名牌、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一等奖、1赫兹国际领先、权威变频服务领先、国家专利机构认证”,普通全直流变频空调“压根没有”这六项荣誉和技术。为此,江西美的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江西格力公司停止侵权,在《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江西晨报》、江西广播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南昌中院一审认为,江西格力公司与江西美的公司均销售空调产品,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涉案广告足以造成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对双方销售的不同品牌的空调产生错误认识,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江西格力公司与江西美的公司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对方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互相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可相互冲抵。遂判决江西美的公司立即停止登载“全直流比1赫兹好”,“1赫兹OUT了,请别再忽悠消费者了”的广告;江西格力公司立即停止登载“全直流早OUT了,不再用10年前的技术”的广告以及在格力空调样机上宣传海报中的比较广告;江西美的公司、江西格力公司同时在《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同一版面上刊登互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江西格力公司与江西美的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以与一审相同的事实理由提起上诉。
因“格力”、“美的”品牌的影响力,实施的侵权行为又是罕见的商业诋毁,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极为关注。
2013年4月28日,江西格力公司已将原先的“要买就买最好的”广告语变更为“要买就买更好的”,表明江西格力公司对广告准则已有新的认识。
江西高院认真审查江西格力公司与江西美的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后,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