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储备肉管理,有效发挥储备肉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确保猪肉供应不断档,日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安徽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其中,储备肉销售时,必须定点销售、明码标价、挂牌供应,零售价一般低于市价10%左右。
该办法规定,储备期间,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肉。只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等重大事件;局部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造成供需失衡;重大节假日需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消费需求等情况时,经省政府批准,这些肉才可以投向市场。同时,在省政府没有动用的情况下,承储企业可在满足储备计划要求的前提下,按正常更新要求轮换储备肉。
据了解,省级储备肉分为活体储备和冻肉储备两种。根据该办法,活体储备承储企业的生猪常年平均存栏8000头以上。其中,适繁母猪500头以上,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养。活羊常年平均存栏5000头以上。其中,20公斤以上的羊应超过3000头。冻肉储备则要求企业具备生猪或者牛羊肉定点屠宰加工资格,具有下游产品深加工能力,冻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储备冷库符合中央冻肉储备冷库有关标准资质,单体库容在5000吨以上。具有中央储备肉承储资质的企业,自动具有省级储备肉承储资质。
据介绍,因质量等问题被取消承储资质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承储资质。因数量等问题被取消计划的企业(包括承担中央储备肉),2年内不予以安排计划,连续3年未承担任务的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