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进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面淘汰与替代改造工作。 这是一项造福世人,功及后代的环保事业,它涉及面广、参与人多、影响力大。十年来,从蹒跚起步,到卓有成效,中国保护臭氧层活动在中国环保史上铸造了一座永不磨灭的丰碑。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和义务 签定《议定书》 《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十几年来全球六大国际环境公约中执行得最好的一个,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在去年“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上发言中谈到。 1987年9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含氯氟烃议定书全权代表大会”,16日,24个国家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环保总局国际司司长王之佳参加了此次盛会。 王司长说,《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对5种CFCs和Halons的生产和消费实行控制,然而由于其中某些条款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苛刻的要求,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对此进行修正与调整。 1989年5月,在赫尔辛基缔约国第1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提出了第一次会议的第一号议案。时任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的王扬祖对这段历史印象深刻。他说,中国政府当时提出的议案主要针对两个问题: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淘汰时间表上必须有所区别;二是发展中国家的淘汰工作必须得到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此态度强硬,他们认为,在建立基金问题上,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拿出资金,统一按照每公斤1美元的治理费用建立基金。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淘汰时间表要与发达国家同步,在1997年1月1日即停止ODS提出的貌似公允的议案遭到了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由于技术进步,发达国家在ODS的生产和使用中已经获利甚丰。而发展中国家则不同,生产和使用ODS的企业还刚刚起步。从当时ODS的消费量来看,1986年全世界总计ODS的消费量达120万吨,其中占世界人口23%的发达国家的消耗量竟占到了84%;而占人口77%的发展中国家的消耗量却只有16%中国人均消耗量仅为0.03公斤)。要求同时淘汰,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将遭受巨大的损失。而发达国家由于已经生产和排放了大量的ODS,它们才应当是破坏臭氧层的主要责任人。 1990年6月,由当时的国家环保局、外交部、原轻工部、原机械部、原内贸部、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在伦敦召开的第二次《议定书》缔约国会议。中国政府公正、合理的建议不仅得到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北欧、西欧、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也先后表示理解,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托尔巴更是全力支持。 然而,中国政府正义的要求也遭到一些国家的非议。西方国家有报道说,中国不参加《议定书》,是为了无限制地发展ODS,照这样估算,到2000年,中国ODS的消费量将达到30万吨,而当时中国的消费量只有4万多吨。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没有左右中国代表团的态度,反而在会议期间,特意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表明了中国政府愿意在公正合理的条款下加入《议定书》的决心,对不负责任的谣言进行澄清。 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在保护人类生命安全的大前提下,会议最终确定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