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0日,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接到省高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连声夸赞一二审法院主持了公道,决定将获赔的276万余元继续用于环保,对炼钢系统的除尘器进行再改造。 1997年,被告过滤产品品并允诺其提供的滤袋适合原告的除尘器工况条件,使用寿命为48个月。于是,利淮公司以高出普通滤袋几倍的价格购买滤袋1112条,价值288万元。滤袋买回后,在使用过程中却不断出现破损,粉尘泄漏,造成污染。为了使炼钢系统正常工作,利淮钢铁公司多次请求对方提供新的滤袋,但对方提供的近200条新滤袋使用中仍然出现破损,并且拒绝再提供。无奈之下,利淮钢铁公司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淮安中院,认为滤袋不适合工况条件,提出让被告赔偿其336万元损失等诉讼请求。被告则提起反诉,认为滤袋破损是原告操作不当所致,要求原告支付其提供的新滤袋的货款、损失等50万余元。 为了分析滤袋破损原因,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曾接受委托,对使用过的滤袋残留物进行分析,发现包含氟化物,找到了滤袋破损的原因是含氟介质和玻璃纤维滤袋中的二氧化硅反应所致。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还派出专家参加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的技术鉴定委员会,所提供的报告、资料,成为法院判案的技术支持和后盾。 法院受理此案中一审认为,被告的滤袋不适合在原告的工况条件下使用,被告不能履行其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滤袋已由原告平均使用8.62个月,应在损失中予以扣除,于是作出由被告赔偿原告利淮公司276万余元损失等4项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审查后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