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深化供热收费机制改革,天津决定从即日起,所有新建的居民住宅楼,一律要分户安装热计量装置,凡不执行此规定的,市建委将不为其发放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依据这一决定,凡今冬开始供热的新建住宅,其室内采暖系统一律要安装热计量装置,并必须具备温度调节、分户计量、按户收费的功能;室内热计量装置的设计及安装必须按《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规定的标准实施; 供热单位用于居民结算的热量表经市供热办公室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居民计量用热,热费的计算办法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供热办下发的《天津市居民按热计量收取采暖费的暂行办法》执行; 在1999年《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批准建设,今年方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室内采暖系统要按热分配表方式补装室内热计量装置; 住宅室内计量装置建设纳入建房成本,热源、换热站及管网改造增加的费用纳入供热建设成本; 房产开发单位凭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到房屋所在区或专业局供热办申请报验,各区、局供热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居民室内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情况。 对没有安装热计量装置或安装不合格的住宅,开发单位应在补装和整改后再重新报验。对不按规定补装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允许其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