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2010年第二次气候变化谈判会议5月31日在德国波恩举行。这是自去年12月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之后在联合国框架下举行的第二次气候变化谈判会议。波恩气候谈判意义重大,是推动年底墨西哥坎昆1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取得成功的一次关键会议。
世界关注中国,中国积极应对。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这个目标是根据我国国情、经反复论证后采取的自主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制度和依据,是保障法律、法规等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技术支撑,是宏观技术经济政策的有效措施,是推动低碳技术开发和应用,促使工程项目建设方式、建筑发展、城镇化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统一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和碳减排双赢,协调工业化、城镇化与能源消耗的关系重要技术措施。因此,温家宝总理多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应对气候变化,要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中要求,加快完善法规标准,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等。
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及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启示
欧盟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将温室气体的排放由增加转为减少。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的特征是通过市场机制尽量降低成本。减排政策和措施在欧盟和成员国不同层次上制定与实施,但在欧盟层次称为统一和协调的政策和措施,其主要手段按法律效力分为法规、指令、决定和建议;减排政策类型包括排放贸易、标准、财政手段和自愿协议等。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能源危机促使美国政府开始制定能源政策并实施能源效率标准。在最低能效标准方面,制定了IECC(国际节能规范)2000标准和ASHRAE(美国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协会)标准,对低层住宅、商用建筑和高层建筑能源性能(围护结构、采暖空调),如在最小热阻值和最大传热系数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要求。近年来,制定最低能耗标准的能耗产品品种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标准更新周期为3年~5年。除了推行强制标准之外,美国政府还提倡自愿的节能标识。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从1998年开始联合推动的“能源之星”项目。获得“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一般都超过该类产品相应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其主要对象是商用建筑。对于能源效率在同类建筑中领先25%的范围内、室内环境质量达标的建筑,可授予“能源之星”建筑标识。制造商按照政府规定的能效标准和测试规程自行认证或委托独立检测机构认证,向能源部提交认证报告。政府通过抽检进行监测。经济激励是成功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特别是“能源之星”标识的关键性配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补贴、税收减免、抵押贷款、设立节能公益基金、低收入家庭免费进行住宅节能改造等。同时,美国绿色建筑协会建立并推行了《绿色建筑评估体系》,作为一个开放式发展的指标体系,目前已经发展成针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商业建筑室内环境、建筑主体和外壳、住宅、学校、零售店以及社区开发共8个评估分册。
日本的节能政策在产业、民生、运输等部门已逐步贯彻执行。同时,为实现“循环型经济社会”,日本还采取了多种并行的政策和鼓励措施:开发高新技术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建立高效率的能源回收和储蓄技术,把新技术应用在各种工艺流程和产品生产过程中,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2008年,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进行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国家,出台了《气候变化法案》。从2002年开始,英国先后采取了15%%气候变化税和10%%可再生能源指标等政策,并颁布了相关建筑法规,规定了建筑行业能耗标准。2007年,英国政府颁布“可持续住宅标准”,对住宅建设和设计提出了可持续性新规范,经评估颁发相应的节能等级证书。2006年,英国政府发布部令,按照可持续住宅法规要求,从2008年起对所有新建建筑物能耗即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强制性评价。
新西兰环境部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开展了系列研究,探讨气候变化对新西兰的可能影响,分析了极端气候对未来建筑性能、设计和标准产生的影响,评估了气候变化(风、暴雨等)对建筑环境的可能影响,提出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该国还发布了《气候变化对建筑部门的影响—住宅》、《气候变化可持续性住宅指数的草案》、《气候变化对建筑部门的影响—办公楼》、《气候变化对建筑部门的影响—适应和减缓政策及修改的CCSI》等研究报告。
挪威建筑研究所(NBI)从2000年起开展“气候2000—极端恶劣天气气候条件下的建筑施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研究气候变化对建筑环境的潜在影响,提出适应变化的策略;研究制定新规划和建筑设计(材料、结构、外部维护结构)的方法、工具、解决方案,从而保障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建筑耐久性和可靠性;为保障处于恶劣天气气候条件下的建筑性能,提出修订施工标准和规范的技术依据。同时,相关研究还对挪威20座现有建筑的风荷载和雪荷载进行调查统计,对极端气候变化与结构荷载取值及结构设计方法的影响关系进行了研究。
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对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总结如下:关于国际政策和措施,《京都议定书》规定了3个手段,即京都机制,包括国际排放贸易(I鄄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关于国家政策、措施和手段;有基于市场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定、自愿协议、信息计划和基于价格的政策等。世界各国都非常关注政策措施,因此,2007年八国峰会又强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包括:气候友好技术、市场机制、能源供给管理多元化、生物多样性、控制滥伐森林,特别是可持续建筑、工业、电力、交通等重点领域围绕以提高能源效率为目标的各项措施。
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可以得出下列重要启示:标准是重要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强制性标准与自愿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是推广低碳技术的有效方式,特别是不断改进的能效标准是工作核心;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是重点减排对象;能耗统计标准是市场机制的基石;科学的研究成果是制定政策的基础。
完善低碳特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设想
低碳建筑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以低碳排放为特征涉及建筑全生命周期各环节,主要包括:热岛效应防护、日照与采光设计、生态共生理念、围护结构一体化高效保温隔热技术、暖通空调系统、高效照明和照明控制技术、建筑智能化系统、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综合利用技术标准等。
以“低碳”为特征的工程建设标准(简称低碳标准)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技术手段。因此,适值建筑发展方式、城市发展模式转型关键时期,我们要全面审视工程建设标准、完善制度化建设、构建低碳标准体系,为工程项目、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健全、完善低碳特征标准体系
制定低碳特征标准体系发展规划。提出《适应低碳生态城市发展的标准体系》编制的基本设想: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程标准、管理标准以及各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运行标准、检测标准、能耗标准、新能源利用标准等,并根据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适时修改建筑节能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尽快完善相关强制性标准,加强重点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减缓气候变化,为避免热岛效应、保证日照与采光设计、落实生态共生理念,推广围护结构一体化高效保温隔热技术、暖通空调系统、高效照明和照明控制技术、建筑智能化系统、太阳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综合利用,健全完善规划、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荷载、特殊土质、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标准,如《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光伏发电场设计规范》、《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评价标准》、《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等。
2.加强基础研究
急需开展基础性标准研制工作。能源、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日渐凸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碳排放强度等指标的提出,昭示着碳总量控制时代的来临。工程建设领域能耗统计标准、碳计量方法标准,以及碳定额确定的方法与指标是支撑市场机制的基础性标准,是满足碳总量控制时代的关键标准。
加强建设领域循环经济方面的标准化研究。面对城市发展、产业结构、建筑综合设计等涉及到的循环经济运行机制,需要加强建设领域循环经济方面的标准化研究。分析工程建设、建筑材料、冶金等行业的内在关联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需求,特别是关键指标的内在关系;分析城乡开发区、经济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等关联产业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需求;分析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独立产品、资源(如中水、粉煤灰、钢铁渣粉),在生产使用中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需求;评估城乡工程建设标准化重点领域标准的需求状况,明确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形势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方向。
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面对全球低碳发展的背景、面对我国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客观需求,需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低碳发展战略研究。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的历史、现状、客观条件、发展需求等,确定其长远发展目标,提出实现长远目标的策略和途径。
3.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当前,要实现2020年大部分建筑完成节能改造的目标,一定要把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抓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标准实施监督中的综合协调、技术解释和信息反馈作用,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使用标准的有效性、实施标准的全面性、执行标准的准确性加强监督,严肃查处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特别是涉及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工程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规范建筑市场不规范的企业行为的重要执法依据,是保障市场行为客体(建设工程)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对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能效等要求的技术依据,是解决质量纠纷和契约合同仲裁的技术依据,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途径。实现低碳特征贯穿了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等各环节,以及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各方面,单独强调哪一个环节或哪一个方面都难以实现最终的节能目标,因此必须要强化以低碳特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通过强制性标准的严格贯彻执行,在节能环保技术要求和具体措施上做到全面覆盖,以综合实现低碳建筑节能降耗目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不执行标准的行为。建议继续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中,加大有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力度,要求各地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把规划审批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同时,组织开展全行业的专项检查或重点督察。
4.探索、完善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政策
建立低碳建筑技术、产品认可机制。面对蓬勃发展的低碳建筑技术措施,应评估低碳建筑技术措施节能减排效果和适用性,尽快制定修订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引导规范成熟、可靠的技术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发挥节能减排的效用。同时,应约束、限制或禁止节能减排效果不达要求的技术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多温室气体排放。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工作。开展中外标准对比分析研究,深入了解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成果、水平和技术措施等;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的运行机制;加强标准输出,需要研究输出模式和输出重点,制定工程建设标准输出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总之,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建设,完善低碳特征工程建设标准,需要在继承中发展。回顾节能省地型住宅、绿色建筑、生态建筑、智能建筑、宜居城市、花园城市、人文城市、魅力城市、最具竞争力城市等发展理念,无不贯穿着“低碳”思想。低碳特征工程建设标准应围绕减缓气候变化降低能源消耗目标、全社会建筑能耗约束性指标,以能耗统计为基础、能源使用控制为核心、能耗控制措施评价为手段梳理现有技术措施,识别关键技术;通过评估关键技术相关标准状况、经济可行性,纳入标准体系框架、进入制订计划;通过编制、发布、实施,最终达到不断改善综合建筑设计、促进超高能效电器设备使用,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支撑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未来技术需求,反馈给标准制定管理部门,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建筑发展方式、城市发展模式加快转变,不断促进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