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下午,应女士和丈夫逛完超市走到停车场,岂料一不明物体飞过,当即落在应女士身上。一瞬间,应女士脸上身上全是血,当即被送至台州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应女士为左下颔骨颏部粉碎性骨折、左上颌牙槽骨骨折、左下颌软组织挫裂伤、两肺挫伤、左侧肺腔积液。
事发当天,空调维修师王某购得一瓶R410a制冷剂,放置于电瓶车后备厢,驾车到椒江一超市停车场,怎知制冷剂罐突然从后备厢中炸飞,飞出五六米远,不幸伤到应女士。
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不成,根据侵权责任法,应女士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为由将制冷剂的销售者李某告上法庭。经查明,那瓶爆炸的制冷剂罐体上除生产日期外,印刷的文字全部为英文,没有警示标志,为三无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制冷剂销售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现该制冷剂发生爆炸,应女士选择销售商请求赔偿,李某应对制冷剂爆炸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赔偿后,如认为损害系制冷剂生产厂家或购买者王某造成,可向相关人员追偿。据此,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应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9662.78元。
李某提起上诉。近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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