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风险监测共采集样品25批次,经检测,7批次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与标称不符;3批次产品既未标称适用面积,也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
结果显示,商标为“TCL”(规格型号为“TKJ-F260A”、生产日期批号为“132018426860/2013.12”)、标称生产企业为“佛山市南海TCL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空气净化器未标称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商标为“惠而浦”(规格型号为“WA-4001FK(香槟金)”、生产日期批号为“SN1Q2BYT4110038810/20140111”)、标称生产企业为“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空气净化器未标称洁净空气量;商标为“PHIliPS”(规格型号为“AC4025”、生产日期批号为“2014.03.17”)、标称生产企业为“珠海经济区飞利浦家庭电器有限公司”的飞利浦空气净化器未标称洁净空气量。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示,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应关注空气净化器明示质量标准与适用面积的标注依据,不同标准或依据存在差异,可能引起产品使用实际效果不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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